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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登記

設立辦照申辦流程

組織型態分析

  1. 組織型態分析:行號分為獨資或合夥。公司分為有限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。
  2. 行號 : 股東責任無限、轉讓行號需辦理註銷、盈餘當年度必須分配, 無規劃空間,業務 拓展較有阻礙等。
  3. 公司 : 股東責任有限、股權移轉便利、盈餘分配可規劃、規模較大、業務方面方便拓展。

行號設立登記流程

代辦服務項目 工作天 稽徵機關
行號名稱預查 1天 各縣市政府
商業登記 2天 各縣市政府
營業登記(請領發票) 7天 各縣市國稅局
※ 行號獨資預查名稱規定:需向營業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預查申請,核准後保留2個月。

公司設立登記流程

代辦服務項目 工作天 稽徵機關
公司名稱預查 2天 經濟部商業司
公司登記 3天 台北市/高雄市/經濟部中部辦公室
營業登記(請領發票) 7天 各縣市國稅局
※ 公司組織預查名稱規定:需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預查申請,核准後保留6個月。

設立辦照應備文件

應備文件 份數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1份
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1份
股東身分證影本 1份
當期房屋稅單影本 1份
公司銀行出具資本額證明 1份
提供五個擬設立之行號名稱 1份
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(行號25萬以下免附) 1份
房屋權狀正反面影本 (所有權人2人以上者) 1份

相關法規說明

公司登記說明

  1. 有限公司組織登記,無最低資本額限制,股東最少1人。
  2.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登記,無最低資本額限制(建議登記25萬以上),股東最少2人;應有至少一位董事、一位監察人,股東人數不足時得以外聘非股東人士擔任。

行號營業登記及商業登記說明

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,應於「開始營業」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;如尚有漏稅情事,除追繳稅款外,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之漏稅罰鍰。

未辦理營業登記,相關法規提醒

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,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;屆期未辦妥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【營業稅法】第四十五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,除通知限期補辦外,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;逾期仍未補辦者,得連續處罰。
【營業稅法】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追繳稅款外,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,並得停止其營業:
一、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。
二、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,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。
三、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。
四、申請註銷登記後,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,仍繼續營業者。
五、虛報進項稅額者。
六、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。
七、其他有漏稅事實者。

設立地點說明

98年4月13日起,公司登記、商業登記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,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,檢附房屋租賃合約、當年度房屋稅完稅證明,即可辦理登記。 但該建物營業地址仍應符合都計、建管、消防等相關法律規範,若營業地址確有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情形,主管機關仍得以違反建物或土地用途予以懲處。

統一發票請領說明

第一次請領發票,需負責人持身份證、公司章、負責人章、發票專用章及房屋稅單與房屋租賃合約書,親自至當地國稅局洽稅務管區辦理。